近几年因为科技进步、网路发达的关系,让不少人都会躲在键盘后面当「键盘魔人」,认为这样就可以不用对自己的言语负责任,但有些人还是会透过截图来提出妨害名誉或公然侮.辱等告诉,但根据《自由时报》报导,在法界有检察官和律师等人认为应该将公然侮.辱除罪化,才能让司法资源运用在有效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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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年前,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就曾在讨论是否要将「妨害名誉罪」除罪化,但近2年台湾被假资讯攻.击严重,因此让该议题被决定暂缓执行;对此就有检察官认为,公然侮.辱罪应该才是需要优先除罪化的。
检察官指出现代人被骂「笨蛋」或「白痴」就会提告公然侮.辱罪,但动用国家的资源来追查这些情绪性发言,对社会一点帮助都没有,也因为公然侮.辱包含在《刑法》「妨害名誉及信用罪」罪章内,属于告诉乃论,所以被告者通常为了避免留下前科,都会选择和解,告诉人则是不用出半毛钱,这让检察官觉得很不合理,因此建议如果改成民事求偿的话,这样民众提告时要缴交民事裁判费,还要花时间出庭,在这么繁琐的情况下,可能就会打消提告的念头。
曾经任职法官、检察官,现任则为律师的黄禄芳就指出,对于「侮.辱」这样的言词,不同的检察官和法官会有不同的认定,有时候光是3个字可能就要缠讼4年,但被告最后只被罚5000元罚金,一点也不符合人力成本,走民事诉讼的裁罚反而还会更重,所以若从司法资源有限和「刑法最后手段性」的角度来判断的话,认为公然侮.辱罪除罪化还是可行的。
但是当初在提出妨害名誉罪除罪化一事时,就也有不少人表示反弹,甚至有人直呼难道要让「有钱人可尽情骂人不怕告?」等等,所以对于是否要除罪化一事,可能还是需要多方评估考量。
中央社
TEEPR吃不胖编:虽然说是想避免滥用,可是我被骂就已经很不开心了,还要付钱才能讨回公道,也是有点怪?大家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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