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6年,一名19岁的青年在台北市一间洗衣店犯下3死命案,震惊社会,但凶手因为是原住民身分引发一连串后续效应,原本不被重视的原住民权益开始受到关注,甚至各界发起请愿希望「枪下留人」,但青年最后仍被判死刑。青年在执行枪决时坚持不打麻药,并说「我罪有应得,必须承受这个痛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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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台湾媒体报导,19岁的邹族青年汤英伸为了负担家计,1986年被介绍到台北市一间洗衣店工作,但他因为误入求职陷阱欠下3500元介绍费,又遭到雇主扣留身份证被迫超时工作。工作9天后,汤英伸酒后忍无可忍和雇主起了冲突,一气之下杀殳了雇主夫妻和他们2岁大的女儿,犯后前往警局自首,他因杀殳人罪被判处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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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案件涉及原住民遭到汉族欺压、歧视和剥削等敏感问题,引起大众对原住民权益的重视,社会各界纷纷声援汤英伸,并以时任天主教花莲教区单国玺主教为首像当时的总统蒋经国请愿,希望「枪下留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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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由于杀殳人犯刑明确,法院反而花比较多时间讨论量刑层次。一审时,法官认为汤英伸出身穷乡僻壤无法适应都市生活,为了讨回身份证才犯下重罪,虽然有可悯之处,但他狠心杀害雇主及幼女,可见性情乖张且手段残酷,应该与社会永久隔离,遭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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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英伸的律师尝试以「自行投案」和「酒醉状态」提出抗辩减刑,但二审法院认定汤英伸到案前,警方已接获报案,因此不符自首要件,而汤英伸犯后曾清洗血迹,并找回身分证,显然精神状况并无耗弱。虽然最高法院一度发回更审,三军总医院鉴定后,认为汤英伸在压力下容易紧张,自制力也有问题,但案发当时并没有任何精神异常,最后判处死刑定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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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7年5月15日,汤英伸在执行枪决时拒绝施打麻药,表示「自己罪有应得,必须接这个刑痛」,他成了台湾最年轻的死刑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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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视原住民权益的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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