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名戴姓男子去年持著中油公司於1996、1997年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,到加油站準備使用,只見總面額可加約215公升、市價約值6585元,不料遭中油拒絕受理,他氣得提告,如今判決結果曝光!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根據《TVBS新聞網》、《中時新聞網》報導,戴男被拒後,投訴中油客服但未果,隨後憤而提告,他表示,加油券上未載明使用期限,企業不得任意拒用或主張過期,並援引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要求中油賠償3倍損失、共計約2萬634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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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中油反駁,戴男持有的加油券確實由中油於1996與1997年間發行,但這類「公升式加油券」早在2003年7月1日起,已公告全面停止使用,當時也提供兌換為金額式加油票的機會,強調《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是自2021年1月1日才施行,早年發行的加油券並不受該規範拘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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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後指出,儘管加油券上未明載使用期限,只是根據《民法》,戴男的請求權早已超過15年的法定時效期間,即使券本身未過期,權利也已消滅。法官認為,若消費者在權利尚未罹於時效前提起訴訟,仍可主張給付,但戴男明顯已逾時效,所以駁回其全部請求,判中油免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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