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至今尚未開放安樂死,該議題數次引發爭議,你怎麼看呢?日前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嚴重脊椎受損,導致四肢癱瘓、大小便失禁,猶如活死人,他決定向法院聲請准許安樂死,希望可以有尊嚴地離去,而法官的決定也曝光了!

示意圖,翻攝自部立彰化醫院
根據《三立新聞網》、《太報》報導,鍾男主張,自己因跌倒造成頸椎受傷,導致頸部以下四肢僵麻、疼痛難耐,且大小便失禁,腹部好像有繩子綁著,需要旁人協助日常生活,受傷至今,身心受到倍受煎熬,猶如被關在牢籠裡,更像個活死人,期盼可以安樂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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鍾男仍具清楚表達能力,認為受病痛折磨者可以有尊嚴、安祥快樂的死去是人民的權利,並不違背任何公共利益及社會善良風俗,也與女兒充分溝通,獲得理解支持,希望法院准許自己能執行安樂死,同時請求免除執行者的刑、民事責任,保障協助者不負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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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鍾男更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「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」,來佐證自己的理念。
經新竹地院審理後,鍾男主張以憲法第8、22、23條、民法第16、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,仍無法確定鍾男的聲請案件是否為法院管轄的「家事非訟事件」範圍,更無法認定是否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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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表示,法律是否容許女性墮胎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安樂死,是現代國家都要面臨的難題,不僅涉及到醫學科技的發展,也和人類社會的價值演進有關,即便僅以生命權解釋,就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的結論,但生命權為重要憲法權力,若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,不得任意侵害。
法官指出,大法官曾對人格自由生命自主有所討論,但相關原則尚不足作為法律構成要件及效果,也難成為裁判依據,且病人終末期醫療選擇已有立法,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上路,患者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,拒絕維生醫療,保障善終權益,但該法並未賦予病人選擇「主動終結生命」之權利,兩者性質仍有重大區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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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直言,台灣並無法律條文供當事人援引,作為法院准許安樂死與否的依據,在維護人性安全、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的法律原則下,「不具備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條,並無法作為安樂死的依據。」最終,鍾男聲請駁回,可抗告。
與其毫無尊嚴地死去,有部份人會選擇安樂死,早點解脫!日本51歲女子小島美奈 (小島ミナ) 不幸罹患「多發性系統萎縮症」 (Multiple system atrophy,MSA) ,為了不被病痛折磨,她遠赴瑞士進行安樂死,過程被日本電視台NHK拍成紀錄片「她選擇安樂死」 (彼女は安楽死を選んだ) 。

翻攝自網路,下同
根據《NEWSポストセブン》報導,小島美奈的成長經歷與一般人無異,學生時期通過努力,順利考上首爾大學,年輕時擔任韓語翻譯員及從事兒童養護設施工作,但在感情方面,一直遇不到合適人選,始終未婚,在家人眼中是位獨立的女性……【更多內容請見下方延伸閱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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