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潔員送32元電鍋惹5年重罪!法官「極限減刑」 律師點關鍵:相當罕見

台北市北投區一名62歲的黃姓清潔隊員,去年將回收站內一只殘值僅約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附近拾荒婦人,卻因此被依《貪汙治罪條例》起訴,士林地方法院11月2日宣判,黃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一年。據悉,黃男原本依法最重可判5年以上重罪,在多項減刑條件

December 3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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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北投區一名62歲的黃姓清潔隊員,去年將回收站內一只殘值僅約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附近拾荒婦人,卻因此被依《貪汙治罪條例》起訴,士林地方法院11月2日宣判,黃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一年。據悉,黃男原本依法最重可判5年以上重罪,在多項減刑條件下「一路減到不能再減」,掀起熱議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ixaba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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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TVBS新聞網》、《新頭殼》報導,事發在去年7月26日,北投區清潔隊接獲內部通報,黃男從資源回收車上取走一只仍可使用的電鍋,他坦承,只是想轉送給附近拾荒老婦使用,事後也自費繳回電鍋,卻已觸犯「職務上占有非公用私有財物」之貪汙罪嫌。

示意圖,翻攝自臉書 (台北市環保局) 
 
士林地方法院11月2日宣判,黃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一年,原本依法最重可判5年以上重罪,但能大幅減刑,主要來自4項減刑要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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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偵查中自白–黃男在偵查階段即坦承犯行,適用貪汙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。
2.情節輕微–電鍋殘值僅32.56元,法院認定屬情節輕微,依第12條第1項再減刑一次。
3.犯後自首–在政風與廉政單位尚未完全掌握事證前,黃男即主動說明,符合第8條第1項自首要件。
4.情堪憫恕–法院最後依《刑法》第59條,再酌情減刑。

 

法官認為,雖黃男身為公務體系人員,仍應恪守廉潔原則,不適用免刑,但一路減至5個月仍嫌過重,因此再酌減判處3個月,並宣告緩刑2年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
 

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分析指出,本案堪稱「減刑教科書等級案例」,法官層層適用多項減刑規定,幾乎已經減到不能再減,在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,即便未來緩刑遭撤銷,依《刑法》第75條規定,仍須再犯且判刑超過6個月才會真正入獄,風險大幅降低,判決結果也符合社會普遍對比例原則與法律情感的期待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 
事後,黃男透露,未來可能考慮退休;而台北市環保局則承諾,清潔隊員屬職工、為類公務人員,判決並不影響其工作權,也已在判決前,關心其心理狀況,經職工考核委員會討論後,行政處分僅記一小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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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太無辜了吧...

參考資料:TVBS新聞網新頭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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