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到年末就是各家員工開始期待年終獎金的時候,不過你知道年終獎金其實是需要「扣稅」的嗎?繳稅門檻曝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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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媒體《東森新聞》、《TVBS》的報導,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三節與年終獎金在法律上被定義為「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」,依規定每次發放金額超過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中,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,雇主就必須按給付總額扣取5%稅額,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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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起扣標準為9萬501元,若年終獎金未達9萬501元,雇主無須先行扣繳稅款,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,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。國稅局舉例,某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,A員工年終為10萬元,已達起扣標準,因此公司在發放時要先扣取5000元稅款,因此A員工實際入帳金額為9萬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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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國稅局也提醒,這筆5%稅款僅是「預扣」,並非最終應納稅額,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,抵減應納稅額,多退少補。另外,不論是否達到扣繳標準,公司都必須依規定如實申報扣免繳憑單,以確保稅務透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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