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平常会在公司充手机的电吗?似乎蛮多人都会这样做,可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,居然有人因为这样被告了!
根据《自由时报》报导,高雄市林园区有一位郑姓男子开超商,他因为不满意朱姓店员每次都在上班的时候用店里的插座充手机,所以告朱姓店员窃盗,还指控对方半年内充了110次电。(这个数字到底怎么算出来的,也太精确……)
翻摄自自由时报,示意图
郑姓男子指出,自从2018年7月请朱男来当店员开始,他就常常在店里充手机的电,直到12月8日早上8点才被发现,换算下来总共充了110次手机的电,因为涉嫌窃取电能罪,所以朱男被警方移送高雄地检署。
不过根据郑男提出了监视录影画面,只能证明朱男充过2次电而已,虽然朱男在自白书里有坦承自己从7月到12月每天都有充电,大概会充10到15分钟。不过因为没有其他证据,所以很难认定朱男有充电110次。
而根据台电电费计算方式,手机充电一个小时只会消耗掉0.005度的电量,如果朱男充电两次,就算取最大值15分钟,也只消耗了0.0025度数的电量,换算下来只有0.04元电费。因为财产损害极小,所以最高法院不予追诉处罚郑男,也因为不违反社会共同生活法律秩序,所以不起诉处分。
虽然郑男因为不符地检署处分所以声请再议,不过被驳回。至于被控诉窃取电能的朱男在受访中表示,郑姓店长总共用了不同的名目告他4条罪,之前的3条都是用商品短缺的名目,要他赔偿15万,至于窃电案则是离职之后才被告。
市长:0.04块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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