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大法官于上月29日下午4时,宣告刑法239条通.奸罪违宪,通奸罪也因而除罪化,然而就在同一天,台中一名32岁陈姓女子因与丈夫感情不佳,跟不知她已婚的刘姓男子于汽车旅馆通.奸2次,第二次当场被丈夫逮个正著,倒楣的是如果法官那天晚数小时宣告通奸除罪,当天下午4点后宣判,陈女就会无罪。陈女因此依妨害家庭之通奸罪被判刑3个月,可易科罚金9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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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书指出,32岁的陈女9年前与徐男结婚,去年10月开始上网交友,一个月后结识刘姓男子,但刘男并不晓得陈女已婚,去年11月17日晚间与陈女去汽旅发生关系,事隔数天两人又在同月24日发生关系,没想到陈女的丈夫尾随在后,在两人退房那刻报警抓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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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男辩称不知陈女已婚,台中地检署裁定不起诉刘男,仅对陈女提通奸罪公诉,认为陈女违反婚姻忠贞义务,破坏家庭秩序与婚姻安定性,违反社会善良风俗,并造成徐男的痛苦,判处3个月徒刑并可易科罚金9万元,全案可上诉。
(翻摄自台中地检署官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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