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东挖眼男「判5年」法官曝原因 网气炸:台湾是犯罪天堂

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,不滿被潘姓女店員勸導「進入超商需戴口罩」,竟憤而痛毆對方、甚至試圖將潘女的雙眼挖出,如今判決結果出爐,引起軒然大波,而屏東地院也出面說明。

June 15,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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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东县高树乡一名杨姓男子,不满被潘姓女店员劝导「进入超商需戴口罩」,竟愤而痛殴对方、甚至试图将潘女的双眼挖出,如今判决结果出炉,引起轩然大波,而屏东地院也出面说明。

图片来源/爆料公社,下同

 

根据《新头壳》、《ETtoday新闻云》报导,事发在去年9月26日上午9点多,51岁的杨男到超商消费时,被潘女提点口罩必须戴妥,认为受到歧视,随即出手攻击。事后,潘女不仅被打到鼻梁断裂、左眼视网膜还剥落,所幸治疗后视力逐渐复原,但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。

 

屏东地方法院于昨 (14) 日审结,依重伤害4年、伤害罪1年2个月,两罪判处杨男应执行5年有期徒刑,却被外界质疑「判太轻」。地院指出,「杨男未致潘女视能毁败或严重减损的重伤害结果而未遂」,因此检察官起诉罪名为刑法第278条第3项、第1项之使人受重伤未遂罪,法院审理结果与检察官起诉罪名相同,又刑法第278条第1项之使人重伤罪之法定刑为「5年以上,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

图片来源/苹果新闻网

 

地院补充,经依未遂犯规定减轻其刑后,法院所能量处的处断刑为「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合议庭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事由后,量处其中间刑度有期徒刑4年。此外,法院未认定杨男有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,或显著减低的情状,所以未依刑法第19条第1项、第2项规定谕知不罚,或减轻其刑,也无从依刑法第87条为监护处分之宣告。

示意图,图片来源/pexels

 

至于杨男在去年6月底,曾拿菜刀攻击范姓妇人,导致被害人腹部、颈部都有刀伤。法院表示,杨男当时是持菜刀以挥砍、划伤方式,而非朝对方的颈、心、肺、腹部等特定致命部位猛力穿刺或劈砍,且被压制后即松手,未再继续袭击,被害人离开后也未追击,因此未以杀人未遂罪判刑,改以伤害罪,判处1年2个月徒刑。

图片来源/苹果新闻网

 

对此,不少网友都感到不可思议,不停地在PTT洗版砲轰,「判5年,大概3年就可以假释了」、「这样的司法,台湾人还能期待司改可以还被害人公道、严惩加害人吗」、「很快又会出来危害社会」、「法官判的好轻,台湾真是犯罪天堂」、「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吗」。

示意图,图片来源/pexe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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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新頭殼 | ETtoday新聞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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