送32元舊電鍋被褫奪公權1年!清潔隊員「還想繼續助人」 環保局回應了

台北市北投區一名62歲的黃姓清潔隊員,去年將民眾丟棄、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,並轉贈給拾荒老婦,遭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起訴,引發社會高度關注。士林地方法院12月2日宣判,黃男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、得易科罰金,並宣告緩刑2年,另褫奪公權一年,全案因多項減刑事由

December 3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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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北投區一名62歲的黃姓清潔隊員,去年將民眾丟棄、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,並轉贈給拾荒老婦,遭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起訴,引發社會高度關注。士林地方法院12月2日宣判,黃男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、得易科罰金,並宣告緩刑2年,另褫奪公權一年,全案因多項減刑事由獲輕判。事後,黃男也親吐未來動向。

翻攝自網路

 

根據《TVBS新聞網》、《ETtoday新聞雲》報導,黃男是家中獨子,過去多年與母親相依為命,母親過世後便獨自生活,長期日夜輪班,將清潔隊工作視為生活重心。去年他將舊電鍋帶回家,轉贈給拾荒老婦,誰知被遭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起訴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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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士林地院指出,黃男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的清潔隊員,具有法定職務身分,其隨車收運的回收物品依法屬於「職務上持有」,依北市環保局《環境清潔勤務須知》,資源回收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,他將電鍋帶回家後贈與他人,已構成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的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」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 
雖該罪原屬5年以上重罪,但法院認定,黃男符合多項減刑要件,在偵查階段,即坦承犯行,並繳回涉案電鍋,符合自白減刑規定,電鍋殘值僅32.56元,屬小額貪污,對公庫影響極微,且其在政風單位未完全掌握案情前即主動赴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,符合法定「自首」要件。

 

此外,法院考量黃男動機單純、未造成實質危害,且無前科、素行良好,法院依《刑法》第59條再度酌減其刑,最終判處3月徒刑、緩刑2年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 
黃男在得知判決結果後接受訪問,語氣明顯放鬆,也露出靦腆笑容,坦言未來「就……退休了」,但仍會持續幫助需要幫助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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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外界關心其工作權益問題,台北市環保局長徐世勲表示,已在判決前請北投區清潔隊長特別關懷黃男心理狀況,「清潔隊員屬於職工身分,屬類公務人員,現階段工作不會受影響」,市府會保障其工作權;至於行政責任,環保局經職工考核委員會討論後,已決議記他一小過。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 
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轉述,黃男因擔心判決結果影響情緒,當日請假休息。

 

來看看專家怎麼說吧!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
 

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分析指出,本案堪稱「減刑教科書等級案例」,法官層層適用多項減刑規定,幾乎已經減到不能再減,在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,即便未來緩刑遭撤銷,依《刑法》第75條規定,仍須再犯且判刑超過6個月才會真正入獄,風險大幅降低,判決結果也符合社會普遍對比例原則與法律情感的期待……【更多內容請見下方延伸閱讀】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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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TVBS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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