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我们想到司法审判,多半会想到上法院,然后有法官、原告跟被告坐着,律师上前之类的画面。你可能很难想像,在中世纪时期,透过决斗来判决的「司法决斗」(Trial by combat) 竟然是种合法的审判方式!
这种审判方式其实是日耳曼律法中的的审判方式,通常用于无目击证人的状况,或是让没有共识的两方决斗,打赢的就赢得审判。司法决斗流行于中世纪,大约在16世纪才消失。这种特殊的审判法不像「神明审判」在许多文化中都流行,而是日耳曼民族特有的。
这种审判法在日耳曼部落中流行,但在盎格鲁萨克逊法、罗马法甚至更古老的律法中都没有记载。因此这种审判方法只被法兰克王国继承下来,后来被神圣罗马帝国继承后,更发展出许多分支,对于打斗的方式及工具都有不同规定。
其中相当特殊的一种司法决斗又称为「婚姻决斗」 (Marital duels),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有争论时的判决方式。
这种决斗的形式会随地区而有所不同,不过大致上的形式如下:
双方会穿着有兜帽的紧身服饰,男性有3根木棍,并且会被放在一个3英尺 (91公分) 深的洞里,一只手被绑在腰上。女性则有3颗石头,每颗重1~5磅 (0.45~2.2公斤),并且用布绑成小包状,连到她的衣服上。
男性只能待在坑中,女性则可以自由移动。若男性的手或手臂碰到坑的边缘,裁判就会把一根木棍收走,但女性如果在男性把手碰到坑边的时候用石头打他,会被没收一颗石头。
虽然在我们眼中,这样的打斗感觉很荒谬滑稽,但当时这却是正式的审判。若男性赢了,女性会被活活烧死;若女性赢了,男性会被处决。
这些图片是15世纪时Hans Talhoffer所画的,他画出好几种这样的决斗可能的结局,并在创作中让男女获胜机率相等。
然而实际上,男性抓住女性的石头,然后使劲把她拖入坑中,或是把她的袖子扯掉都是很容易的。
来源:Fscclub
现代人要解决婚姻问题真的容易多了啊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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