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什麼情況下一名爸爸會想要強姦自己的女兒呢?!一名來自英國的54歲爸爸,因為在1980~90年的期間,犯了3起性侵案被判要關21年,當時法官Andrew Lockhart表示「這兩名女子都因為你的舉動,現在有嚴重的精神創傷。」雖然男子反駁說自己沒有做這些事情,但檢察官調查後還是以3次強姦、性侵自己的小孩,共9種罪名起訴。法庭上聽到了他在80~90年代犯的各種罪,一開始是從自己其中一名女兒下手,當這名女兒離開家後,他把目標移到另一名女兒身上。
大女兒在11歲時開始被爸爸侵犯,當她離開家的時候以為爸爸不會這樣對妹妹,但沒想到爸爸竟然還是照樣侵犯妹妹。檢察官表示當時大女兒16歲,在承受自己的性向壓力跟成長過程中的總總複雜情緒,她決定跟爸爸說「自己其實是同性戀」。沒想到爸爸直接暴怒,決定要強姦女兒來證明「跟男人愛愛比跟女人愛愛好」,在飽受這種痛苦後大女兒離開了家,直到小女兒也被爸爸侵犯後才決定求救。法官最後判刑坐牢21年,而且被釋放前還要被確定安全才可以釋放,即使被釋放,還是要永生被記錄「性侵犯前科」。檢察官表示「這縱案件也告訴了我們,不管過了多久有犯罪的人都還是會被抓到判刑。」
來源:Mirr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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