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洁员心生怜悯「送回收物给拾荒妇」,结果「好心过度」惨被判刑!

新竹市环保局负责驾驶资源回收车的颜姓清洁队员,知道邻居陈姓老妇靠拾荒维生后心生同情,跟廖姓随车人在2014-2015年间,把一部份的回收物送她、让她变卖,每次变卖收入为2、3百新台币,卖了约10次总计2、3千元。没想到清洁员却因此吃上官司,被控公务员共同侵占职务上

October 4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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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环保局负责驾驶资源回收车的颜姓清洁队员,知道邻居陈姓老妇靠拾荒维生后心生同情,跟廖姓随车人在2014-2015年间,把一部份的回收物送她、让她变卖,每次变卖收入为2、3百新台币,卖了约10次总计2、3千元。没想到清洁员却因此吃上官司,被控公务员共同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并遭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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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姓老妇知道后非常伤心,她求情时表示清洁员只是好心、同情她,才把部分回收物转送给她,并没有从中获利。法官认为颜、廖清洁员为了民众居住环境整洁,无惧风吹日晒、烈阳酷热,在恶劣的环境下收取资源回收物,辛劳贡献不可抹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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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认为,颜、廖清洁员知道回收量越大,拾荒者能捡的回收物就越少。颜男知道年事已高的陈姓老妇靠拾荒回收维生,因心生怜悯,把一部分的资源回收物给她变卖。颜男因智识程度低,不知道如何分办清洁队管领物与自己管领之物,导致判断不当。颜男供称,回收品送回市府委托厂变卖后,环保局专户将接受款项,并把回馈金分给队员。他知道自己的利益会受损,仍把回收物分给陈妇,虽然触法,但动机却并非不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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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认为颜、廖清洁员在侦查中自动缴交超过犯罪所得的2万元,应按照贪污治罪条例减刑;因犯罪所得不超过5万,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第1 项规定减刑。法官指被告两人不谙法律严重性、动机无不良,因同情犯案,应悯恕处利。可是减刑后,法定刑最低度刑仍然很苛刻,最后颜男被判10个月、缓刑2年、褫夺公权1年;廖男判9个月、缓刑2年、褫夺公权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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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联合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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