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年在基隆一家健身房內,一名李姓男子在運動時認識了一名女子,2人因為都熱愛運動,很快就開始交往,交往期間天天都有發生關係,只不過這樣的熱戀期維持沒幾個月就開始變淡,小倆口除了時常爭吵之外,女子之後指控男方出手打人、強行性侵等等,但是卻遭到法官的質疑。
女子表示剛開始交往非常恩愛,但到前年8月的時候,男方想要愛愛但她拒絕,結果男生大怒讓2人生氣發生口角,之後男方就對她動手動腳,甚至強硬掰開她雙腳強行侵入;隔年的2月,之後她再次拒絕對方的求歡,一樣又被硬上,女子說「我覺得很丟臉、羞恥,所以都沒有求救、也沒有報警……。」但把事情跟身邊的朋友們說之後,大家還是鼓勵她提告,因此她才出面指控男友。
李男到案後表示,2人在一起了10個月,基本上每周都會發生關係2至3次,有幾個月還每天都愛愛,因此第一次被拒絕時他的確有點不開心,但是當天女方在下午還打電話跟他說想買衣櫃,他也給了對方5000元;隔年2月那次也是女生先主動說想愛愛,他才配合,並沒有硬上之說,雖然坦承分手過程不是很愉快,也有肢體上的糾紛,但是在交往的期間內絕對沒有用暴力手段來求歡,更無奈說吃雞排那天也是女生先打電話說想吃,而不是他。
審理時法官調閱了對話紀錄,發現女方聲稱被性侵的時間點,卻發現她還是每天傳鹹濕、18禁的照片或訊息給李男;隔年2月發現也是女生先到旅館刷卡開房,之後男方才到,更質疑為什麼女生覺得被性侵的話,不向旅館員工或家人求救,甚至在2天後還提著雞排去找男友,是讓人覺得「不可思議」的行為,因此判決李男在妨害性自主上無罪。但李男坦承曾有3次對女方拳打腳踢,因此這部分被依傷害罪嫌判處3罪各3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則以1000元折算1日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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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蘋果即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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